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 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教育部“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和《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的公示栏目及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要把阳光工程的精神和内涵真正融入到招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去,要从实施主体、流程环节上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有关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类、各项招生资格、程序、结果的公示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要按照实施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要求严肃查处。
二、切实加强考试安全工作。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是高考的第一要务。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杜绝试卷运输、保管过程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试卷安全。要加强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要完善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保障机制,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武警、信息、保密、宣传、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利用手机、互联网传播等涉嫌泄密或诈骗等有害信息的防范和封堵,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进行团伙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进一步降低高考违规率。要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情况,并快速加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三、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各市州、县市区和高等学校要按照“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管理,认真排查各类招生安全隐患。今年要重点打击中介诈骗和各种体制外招生。严禁高等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严厉打击各种干扰和危害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的行为。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我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欺诈考生、损害考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2007年起,教育部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少数高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各类考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四、努力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各市州、县市区和高等学校要根据省里的招生宣传工作专项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加强正面引导。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招生政策、招生管理办法和招生纪律,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提供招生政策信息、工作信息和录取信息,坚持正面宣传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公布各地区和中学的高考排名。对招生违规事件要从快从严查处,并按规范程序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避免炒作误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招生考试服务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为高校招生和考生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提供更方便、更有效的服务,切实解决好考试期间考点照明供电、医疗保障、安全保卫、考生食宿以及噪声干扰等问题。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信息服务工作,让考生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招生政策规定、招生学校的录取规则及招生录取进展等信息。要切实做好分段公开征集志愿等服务工作,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和新生报到率,降低高分考生落榜率;积极帮助和解决好残障考生的考试和录取问题,使招生考试工作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附件为: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doc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