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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来源: 时间:2008-06-02 点击:

浙江科技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深入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浙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1057。

第三条    办学层次: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小和山校区地处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小和山高教园区内);祥符桥校区地处杭州市三墩路70号。高考录取本科新生在小和山校区就读。

第六条    学校概况:学校创建于1980年,是一所以工科为主,集工、理、文、经济、管理、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借鉴德国应用科学大学办学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培养具有国际化背景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是学校的办学特色。学校占地1450余亩。目前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3000余人,成教学生7000余人。学校设有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轻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语言文学学院、理学院、中德学院等12个学院。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艺术设计、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等40个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投档过程我校按1:1.05的比例进行投档。

第十一条              专业确定方法: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采用专业志愿和1-2分的分数级差综合考虑的方法确定专业,第一专业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二、第三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第四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1分,后面各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当专业志愿报考不平衡时,对“服从专业志愿” 的考生按高考成绩和德、智、体综合表现进行校内择优调剂。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语种限制及要求: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公办本科艺术类专业,英语高考成绩一般要求达到60分(报考我校中德学院中德“2+3”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艺术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80分);公办本科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110分,德语、经济与贸易类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100分。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分达到我校专业合格线(浙江省的专业合格线即为省联考分数线);文化分上各省的艺术类本科线(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60分,报考我校中德学院中德“2+3”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艺术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80分)。录取时按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50%的比例折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50%+文化总分*7.5*50%)。

第十五条              某些专业加试要求对于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浙江省考生须参加 “2008年浙江省美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统考,并达到浙江省专业合格线;山东省、湖北省、河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江苏省的考生须参加我校在上述省份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且专业成绩达到我校的合格线;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浙江省考生档案由学校统一提取,省外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现设有特别荣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另设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新生报到现场专门设置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需持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入学后,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此外我校通过“阳光助学计划”,设立“阳光助学基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局审批后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1、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年;

2、中澳“双学位”班:20000元/学年;

3、其它专业:3960元/学年;

(以上各类届时收费标准按浙江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小和山校区),邮编:310023

2.招生热线:0571-85070165(兼传真)、85070164 、85070000

3.学校网址:http://www.zust.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sb.zust.edu.cn

5.招生咨询邮箱:zsb@zust.edu.c

                                             

                                               浙江科技学院

                                                       二OO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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