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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 时间:2008-06-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北警官学院。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86号。
    第三条  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按“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方式实行共建,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学院系普通本科院校,学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  招生对象:年龄不超过22周岁,高中毕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者(文理兼收)。
    第五条  招生工作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有关系、部、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规定。
    (二)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五)组织、协调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学院本科专业属提前批录取。本、专科均按省招委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录取的考生应面试体能测试合格,填报有我校志愿。对在录取志愿表上填有“不服从”或“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在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的情况下予以退档。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学生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九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与按分数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时,学院可安排录取。
    第十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15%。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条件择优录取。学校对已录取的学生进行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
    第十二条  学院除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外,考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身高:男生不低于1.70m,女生不低于1.60m;(2)男生体重不低50公斤,女生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3)视力:左右眼裸视力,理科考生应在4.9以上,文科考生应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4)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澳抗阴性;(5)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录取考生入院后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专业招生计划,一般不作变动。招生来源计划详见学院当年报送招生部门的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详见学院当年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的专业收费标准。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院设有奖学金,最高金额为1500元/生/年。
    (二)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均可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
    (四)学院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极少数优秀学生的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服。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加盖“湖北警官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院网址:www.hbpa.edu.cn 招生联系电话:027-83499613、02783499321。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每年年初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改,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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